齐齐哈尔医学院研究生教学及教务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药学院发布时间:2026-04-01浏览次数: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掌握扎实理论基础和系统 专业知识的主要途径,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前提和基础,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及教务管理,建立并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是提高研究生教学水 平与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我院研究生教学及教务管理工作实行学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研究生处负责全院研究生课程教学及教务 的宏观管理,重点落实研究生课程建设督导,实施对课程教 学的评估、检查工作。各二级学院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及教 务的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教学及教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的设置应以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 养方案为依据。对于新增课程,须提交学科组织院内外专家 论证后的新增设研究生课程申请;对于不适应培养需求的课程,应及时进行调整;对于无改进可能或改进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课程,应及时停止开设,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停止开设 申请。所有新增课程、停止开设课程申请须经学科带头人、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安排落实。

第四条 新增硕士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尤其是课程设 置,应在当年招收研究生入学前的一个学期报送研究生处。

第五条 列入培养方案的硕士研究生课程,应有相对稳定和系统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内容主要应包括:

1.中英文课程名称及编号;

2.授课总学时、理论课、实验课学时;

3.课程类型及适用对象;

4.大纲主撰人、大纲审核人;

5.课程简介;

6.教学目标;

7.教学内容及要求;

8.各教学环节学时及进度分配表;

9.考核方式;

10.推荐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书目。

二级学院不定期编印教学大纲,并上传至各二级学院官网。

第三章  教学安排

第六条  研究生处和二级学院分别承担研究生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教学安排。研究生处和各二级学院根据研究生专业培养计划的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开课计划,下达教学任务。 教学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 整的,须事前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学科带头人、二级学 院同意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原则上,研究生课程选课人数5人(含5人)以上可正常上课,5人以下者移至下学年,两个年级一并上课。如因专业本身招生人数较少或其它原因, 确需在选课人数不足5人的情况下开课的,可由二级学院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后开设该课程。

第七条 教学安排应于学期结束前1周内在网上公布院 研究生课程表,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并严格执行,以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

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任课教师须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不得擅自调整授课学时,不得无故停开或更改上课时间。选修课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时上课,应提前至少1天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提交课程调整申请,报研究生处备案,并妥善安排好课程和选课研究生。对于因教学需要而 外出实践或到实验室上课的课程,也要事先办理相关手续。

必修课任课教师直接向研究生处请假,并提交课程调整申请。 研究生处及时公布课程调整和停课通知。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研究生处与二级学院做好开 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等管理工作。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研究生处将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课程选(补、退)修

第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所在学 科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制订个人的课程学习计划,并根据培养计划和课程目录,在研究生处及所在二级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每学期开学第3~5周内进行补、退选,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对于选派参与国际交流的研究生,在交流学校选修的课程,如需记入成绩册,应提前办理有关手续,提交选课课程目录,导师审核签字,二级学院审核备案,交流 回国后,凭对方学校出具的正式成绩单,经所在二级学院审 核记入成绩单,方能取得学分。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一般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结合、闭卷或 开卷、课程论文、小型设计等形式进行。考查可通过对研究 生平时学习情况(课堂讨论、平时作业、实验、读书报告、 小论文等)、实践调研、文献阅读等考核。任课教师应根据 课程大纲的要求,确定考核方式。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最后两周内。必修课考试地点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选修课考 试地点由研究生处与二级学院共同安排。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按个人培养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凡 缺课时间超过该门课程规定学时1/3的,或未完成教师要求 的报告、实验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重修”或“补 考”。 “重修”或“补考”课程的成绩记录方式与正常考试 相同。课程考核合格者,不得以成绩不理想为理由“重修”或“补考”。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可申请缓考。 申请缓考时,须向所在二级学院研究生提交缓考申请和学院附属医院出具的证明,经二级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缓考不单独安排考试,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与下一次研究生课程考核同时进行,按正常考试记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且考核合格,方能取得 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记入课程学习成绩单。未正式办理选 课手续而旁听课程的研究生不计成绩和学分。已正式办理选 课手续的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考核或未达到课程学习要求, 成绩记录为“0”分或“不通过”。

第十八条 研究生考试作弊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该 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七章 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评分、 填写并及时上报必修课、选修课成绩单。任课教师或阅卷教 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对研究 生的必修课和修读人数较多的选修课,应保持成绩的正态分 布。成绩单由任课教师签发,其他人无权更改。

第二十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如对课程考试成绩有异议,必修课向研究生处提出复核申请,选修课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核申请。 若因判卷有误确需修改成绩,任课教师须向二级学院或研究生处提交证明,由二级学院或研究生处复查并确认最终成绩。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选修课程考试的试题、试卷均由开 设该课程的二级学院负责保存。如无特殊情况,试卷可在研究生毕业2年后销毁。研究生毕业归档成绩单由所在二级学院具体管理,二级学院在研究生修完个人学习计划确定的所 有课程、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核对该研究生所有课程成绩, 无误后打印毕业归档成绩单,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送研究生处存档。

第八章  教学秩序检查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处每学期进行教学秩序检查,各二 级学院对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进行自查,并提交研究生课程 教学秩序自查报告。研究生处将教学秩序检查结果反馈给二 级学院和任课教师,以改进课程教学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