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院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把研究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把经常性的思想教育与严格的纪律管理紧密结合在 一起,坚持立德树人,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齐齐哈尔医学院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本着既要维护校规校纪 的严肃性,又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研究生。
第二条 对违纪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研究生受到纪律处分期间,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所有评选推优资格取消;受到纪律处分者发展党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者, 不能获得硕士学位;受处分的研究生党员、团员,由党团组织给予相应处分。研究生纪律处分材料,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 有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给党和国家造成严重影响者,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凡参加罢课、非法集会游行、非法传销、非法传教,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组织策划者加重处分。
第五条 因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国家公安司法部门 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学院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及管制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行为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而未受处罚或免除刑事处罚和不起诉者,可以参照本条以上条款执行。
第六条 对打架斗殴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斗殴或殴打他人未造成致伤后果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组织、策划斗殴者加重一级处分。
(二)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者或以拉偏架、煽动蛊惑等 方式促使打架事态扩大或造成后果者,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 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造成致伤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找校外人员参与殴打本校学生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 上处分。
(五)持器械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打架事件终止,事后又进行报复者或敲诈勒索者,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破坏公私财物未达到法律制裁界限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 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聚众赌博、组织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除学院在法定节日或大型活动中组织会餐外,在校园内研究生不许酗酒,对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酗酒滋事者视情 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男女同学之间在公共场所和校园内做出不文明行为, 不听劝阻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用下流语言或举止侮 辱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强制对方谈恋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学院公寓内留宿异性者,其留宿者和被留宿者均给予留校察看及 以上处分;同寝室成员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学期夜不归寝二次以上(含二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凡参与阅读和观看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教学楼、教室、实验室、图书室、食堂、公寓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二)在教室或寝室,私拉乱接电源,使用液化气罐、煤油炉、酒精炉及违规电器等;
(三)因学习成绩、奖惩、就业等原因,对教师、管理人员或领导寻衅滋事;
(四)拒绝、阻碍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
(五)谩骂师生员工,无故寻衅滋事;
(六)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和包裹;
(七)撕毁学院张贴的校令、通知、通告;
(八)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允许私自在研究生公寓留外人住宿;
(九)故意破坏消防等公共设施;
(十)未经他人允许录制有可能损害他人名誉和利益的视频;
(十一)破坏校园环境;
(十二)其他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提供伪证、仿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考试违纪:
(一)研究生未经研究生处及教学管理部门允许而擅自参加课程考试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研究生在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纪行为, 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无效后,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该门课程成绩 :
1. 进入考场后不执行监考人员考场指令的;
2.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的;
3.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随意走动或进出考场的;
4. 交头接耳的;
5. 试卷或草稿纸不按规定随意摆放的;
6. 用某种示意或动作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7.不按时交卷的;
8. 交卷后在考场内外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的。
(三)研究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该门课程的成绩:
1. 在考试过程中私自将书籍、笔记本、电子通讯工具、电子 记事本或其它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带入座位的(包括伸手可及 的地方);
2. 在桌面或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四)研究生抄袭他人试卷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该门课程的成绩。
(五)研究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该门课程的成绩:
1. 借故外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资料,或与他人交谈 有关考试内容,或回考场后带有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2. 实践环节考核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六)研究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相互交换或强拿他人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的;
2. 考试违纪后,侮辱、谩骂、威胁监考人员,情节严重的;
3.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5. 组织作弊的;
6.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7. 打击报复监考人员或举报人的;
(七) 其他
1.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 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2. 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视为 考试后作弊,学院视情节轻重,处以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处 分 ;
3. 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 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旷课严重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一学期内达12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达24学时, 给予记过处分;
(二)一学期内达18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达36学时,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一学期内达24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达48学时,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以后,处分尚未解除, 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第三次受到违纪处分的(研究生在校期间违纪行 为解除者,仍计违纪次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可参照上述有关条款给予处 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
(三)第二次受违纪处分;
(四)在校外违纪造成社会影响。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三者,可从轻处分:
(一)违纪前,综合表现优秀;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诚恳、积极;
(三)主动交待自己的违纪行为,积极配合调查;
(四)有立功表现。
第二十一条 在同一时段有违犯本条例两款及以上违纪行为者,在较重一款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确有违纪行为,人证、物证俱在,错误事实确凿,本人拒不签字,学院可依据事实做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研究生及其它原因应退学的研究生, 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或通知5日内离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 按校外人员闹校由学院保卫处处理。情节严重者,保卫处可协同公安机关强制其离校。
第二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一)研究生违纪行为的取证
1. 教务处组织的考试(包括外语等级考试等)中发生的违规、 违纪行为由教务处负责取证查实;由研究生处组织的考试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研究生处负责取证查实;在实践单位进行的 考试由相应的实践单位负责取证查实。
2. 研究生斗殴、盗窃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破坏(损坏)校园内等所有场所公私财物的行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 泄题行为,买卖、传播试题行为;校外人员替考行为;公安部门 介入涉及到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的案件(后未立案的)等,由保卫处负责取证查实。
3. 其他违纪行为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研究生处负责取证查实。研究生违纪行为取证调查原则上须在一周内完成。
(二)研究生违纪行为的复查及处分意见
各部门初查后,将违纪研究生相关事实材料及相应证据材料 移交违纪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复核材料。 二级学院负责告知研究生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要有相关记录); 对于拟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二级学院负责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研究生有听证要求的,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听证。
研究生违纪材料审核齐全后,学院本部各二级学院召开党政 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对违纪研究生的处分意见,并上报研究生处。
(三)研究生违纪行为的审核、批准
研究生处审核二级学院提交的各项材料和相应证据材料,讨论并提出对违纪研究生的处分建议。对研究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建议的,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决定;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建议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研究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文件签发原则上须在一周内完成。校外人员替本校研究生考试者,需将校外人员违纪情况以公函的形式通报给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由保卫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研究生违纪处分决定的通告
研究生放弃申诉权或申诉受理结束后,处分决定须在二级学 院内通告。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由相关职能部门就具体情况制定实则,并 报学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