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药学院发布时间:2026-04-01浏览次数: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发放和管理工作,依据教育 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只能用于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由财政安排专 项贴息资金给予补贴,贷款研究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贷 款。

第三条 全日制研究生每生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

第四条 贷款研究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具体确定本人的贷款额度。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研究生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贷款的研究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 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学院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七)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申请

第八条 贷款每年办理一次(一般为每年的9月份),  原则上研究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申请未被批准或中途 暂停的除外)。贷款实行研究生一次申请、银行分学年发放 贷款的办法。研究生必须在每年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贷款申请,并将纸质材料提交给所在二级学院,统一报送研究生处。

第九条 贷款研究生必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研究生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确认的《高等学校学 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调查表必须由申请人原籍所在地的 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调查表需用蓝色或黑色钢笔 或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书写)。

第五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十条 二级学院应当对研究生提交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对申请国家助学贷 款的研

究生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本二级学院国家 助学贷款申请人名单。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研究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和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研究生的贷款申请书、信息表后,应 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书、信息表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 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并组织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到银行指定网 上系统填写合同。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院报送的合同及材料后, 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署工作。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二级学院、研究生处把财务处 开具的收据发放给贷款研究生,并具体负责组织贷款研究生 核实其该年度助学贷款到帐情况,做好确认记录工作。

第六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剩余年限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五条 贷款研究生毕业后按照《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相关约定,国家助学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按月支付,开始时间为毕业后所逢的第一月计结息日。当贷款研究生按照齐齐哈尔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按照《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相关约定,自办理完毕有关手续之日后所逢的第一个月结息日起自付全部利息。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对应的 贷款发放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第七章 贷款终止及变更

第十七条 贷款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如无其他特 殊原因,学院和经办银行可终止其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可要 求贷款研究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受到制裁;

(二)中途转学、退学、被取消学籍、失踪或死亡者;

(三)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四)出现其它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情况者。

第十八条 贷款研究生退学、转学、被取消学籍、出国 (境)时,原则上必须先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学院方可为 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同时做好记录工作。

第十九条 贷款研究生退学、被取消学籍时,经经办银 行同意,可与银行签定还款确认书,确定还款时间和还款方 式,学院方可为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同时做好记录工作。

第二十条 贷款研究生的贷款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贷款金额保持不变。贷款研究生在贷款金额确定后,中途要求 中止贷款,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经办银行审批后,给予停贷 。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款研究生毕业时,研究生处应当及时向 经办

银行提供贷款研究生的毕业去向和其他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研究生毕业后,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 及时将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QQ 号、微信号等变化情况告知研究生处,研究生本人及时登录学院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更改。

第九章 贷款偿还及贴息

第二十三条 贷款研究生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36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具体事宜由贷款研究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还本宽限期内借款研究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如毕业贷款研究生未自主选择毕业后的36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则应当自毕业后的第37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贷款研究生毕业后一年内, 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当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四条 贷款研究生毕业当年继续攻读博士,可在毕业前向学院提出继续贴息申请,并提供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经学院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 贴息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贷款研究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柜台、网上银行、ATM机等方式存款到经办银行指定账户偿还贷款。

第二十六条 贷款研究生所贷贷款本息应在合同约定 时间内

还清。贷款研究生与经办银行协商后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包括一次性和分期偿还贷款本息。提前归还部分的利息按借款 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第二十七条 贷款研究生应当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 贷款本金及利息存入经办银行确认后的还款账户内,经办银 行于约定还款日自动从账户中扣收。如贷款研究生未按合同 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经办银行应当及时向贷款研究生发出手 机短信提醒或催收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