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医学院研究生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药学院发布时间:2026-04-01浏览次数:10

为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根据《齐齐哈尔医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文件 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和学院统一组织的其他活动, 一律按照本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研究生请假分为以下三类:

(一)病假:研究生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请假。请病假必须提供校医院或者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

(二)事假:研究生因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请假。请事假需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核实情况,出具请假凭证。

(三)因公事派遣(国内外交流访学、学术研讨会、社 会调查实践、开展课题研究等)不能参加课程学习及规定活 动的请假。因公事派遣必须持本事件活动主办单位提供的相 关证明(实习单位加盖公章的函件证明或相关会议活动的正 式通知等)。

第四条 研究生严格按照学院要求报到注册,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请假并获得批准,且请假不得超过2周。

第五条 学院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国内(外)旅游、 探亲等申请。研究生第一学期和各类考试、考核、开题、答 辩等集中活动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

第六条 研究生请假需提前填写《齐齐哈尔医学院研究 生请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1)和《齐齐哈尔 医学院研究生请假安全承诺书》(附2)。因突发疾病或紧急 事故未能及时请假者,本人(可委托他人)及时通知导师、 二级学院,并在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研究生请假由学生申请,导师、二级学院、研 究生处、主管副院长负责审批,并报二级学院、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条 研究生在校内课程学习阶段,请假1~7天(含) 者由导师、辅导员、二级学院审核批准;8~14天(含)者由导师、辅导员、二级学院、研究生处审核批准;15天(含) 以上者,报主管副院长审核批准。

研究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 该课程的考核,但可在下一开课学期重修该门课程后参加考试或考查。课程学习阶段,每学期病假、事假累计不得超过 30天,累计超过30天(含)以上者,需办理休学手续,并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休病假、事假期间如遇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需连续计算。其中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死亡,可以请丧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初婚者可以申请婚假3天。

第九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须在3天内到二级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需重新填写《审批表》,逐层批准后方可生效。请病假需续假者,返校销假时需向二级学院提交校医院或者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历及诊断书。

传染性疾病病愈要求销假的,需专科医院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第十条 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前必须购买个人人身保险并填写《齐齐哈尔医学院外出安全与纪律承诺书》(附3), 二级学院审批后将以上材料交至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违反本办法,学院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且手写不少于2000 字的深刻检查,直至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研究生第一次违反请假制度,由其所在二级学院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手写不少2000字的深刻检查; 第二次违反请假制度,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违反请假制度,给予记过处分;第四次违反请假制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五次违反请假制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迟到3次视为缺勤1次,即违反请假 制度1次;如果学生累计缺勤超过3天(含)~5天(含) 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如果累计缺勤5天及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连续15天(含)未参加学 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须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向研究生处提出处理申请,研究生处依据本办法向学院提出处理申请。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请假离校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学院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医学院研究生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附件pdf.docx